在连锁餐饮企业的运营中,为员工免费提供工作餐是一项常见的福利举措。但是,这一举措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却大有学问。
先看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为聘用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无需视同销售。
例如,一家连锁火锅店,每天为店内员工准备的工作餐。这些工作餐的提供并未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为这是企业内部对员工的服务供给,不属于有偿服务范畴。
从本质上讲,如同企业为员工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是企业运营中的内部资源分配,未涉及对外的经营交易,所以不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论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劳务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有特殊规定除外。连锁餐饮企业的免费工作餐在企业所得税层面需视同销售。
以一家连锁西餐厅为例,其每月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的成本为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这部分工作餐不能简单地作为成本扣除,而需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则进行税务处理。假设该工作餐的市场公允价值为8万元,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8万元纳入应税收入,同时相应成本5万元可扣除,按照3万元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般而言,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部分地区有特殊规定,如安徽省曾规定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不征税且暂不需作进项转出处理。不过,从普遍的税务原则来看,企业需谨慎对待。若企业错误地将集体福利性质的工作餐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一旦被查处,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例如,某连锁中餐厅将采购工作餐食材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后被税务稽查发现,被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了高额滞纳金,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连锁餐饮企业在处理员工工作餐的税务问题时,务必深入理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准确判断本地区的特殊政策适用性,合规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因税务风险给企业运营带来负面影响。